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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编报2012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3 信息来源: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编报2012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做好201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现就编报2012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招生专业的设置工作

  (一)合理设置专业。各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现状,紧密结合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未来发展的需求情况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确定招生专业。

  (二)规范专业设置。各招生专业名称,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颁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对一些与现有专业目录中专业名称不相一致的专业,各院校可选择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以“**方向”的形式标注。对部分专业或新开设专业难以用上述形式设置的,统一按新设专业的申报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

  (三)明确对应职业(工种)。各学校所设置的专业应明确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名称。各市在下达招生计划时要加强审核,对专业名称与国家专业目录不吻合的,或者未注明拟考核职业资格的以及所考核职业资格与专业内容不相对应的,不予下达招生计划。

  二、进一步拓宽生源组织思路

  各地各校要积极面向初中毕业生、进城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招生,要重点做好退役士兵的招生工作。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努力争取招收高考未录取学生和大学毕业尚未就业人员,使他们熟练掌握一门职业技能进入社会就业。要充分利用我省的优质技工培训资源和就业市场,积极探索东西部学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路子。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以订单培养和工学结合的方式,吸引企业员工就读技工院校,鼓励学校招收非全日制技工班。

  三、招生计划编报程序

各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培养能力制定招生计划。以中级(四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确定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下达,并由各市报我厅备案。以高级工、技师为培养目标的招生计划,由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确定报我厅汇总审核后下达,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与其他技工院校联办的高级工(技师)班,按照“谁注册,谁申报”的原则申报招生计划。

  市、县属技工院校仍面向本地区为主招生,若已征得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允许安排部分计划跨市招生。跨市招生生源计划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汇总后报我厅。省属技工院校的招生计划直接报我厅。

  学校新开设专业或提高办学层次的专业应填报《浙江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由我厅审定同意后列入招生计划。

  四、申办提高办学层次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工院校可申报提高办学层次:

  (一)属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连续招生满三年以上的主干专业或省级以上品牌专业(示范专业)可申报开设高级工班;

  (二)属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连续招生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可申报开设高级工班;

  (三)属高级技工学校的,连续招生且有一届以上高级工班毕业生的专业可申报开设技师班。

  五、招生学制年限

  (一)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的,其学制教育应不少于3年;培养技师的学制教育应不少于4年;根据不同专业和教学要求,经报我厅备案后,各学校可适当延长学制年限。

  (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具有中级工专业技能水平的学生,培养高级工的学制应不少于2年,培养技师的学制应不少于3年。根据不同专业和教学要求,经报我厅备案后,各学校可适当延长学制年限。

  六、其他事项

  请各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及表式要求,按时编制、报送新设专业申报表和2012年招生计划表。其中,新设专业、高级工和技师的招生计划及普通技校跨市招生计划的纸质及电子文稿于2月20日前,各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于5 月底前统一报省职业技能教研所。今后新设专业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

  新设专业申报表和2012年招生计划表,可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zjhrss.gov.cn)“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栏目“下载专区”中下载。

  省职业技能教研所联系人:程叶军 联系电话:0571-85025332; 电子邮箱:cyj@zjhrss.gov.cn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洪在有 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技工院校 招生 计划 编报 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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