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组织开展全省公务员“廉洁高效先锋”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当前,创先争优活动正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在活动中,全省公务员队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本职、提能增效、贴近基层、优化服务,公务员队伍的作风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浙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精神,根据《关于在公务员队伍中深入开展“之江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创先发﹝2010﹞5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创先争优活动中评选表彰一批表现突出的“廉洁高效先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
二、评选名额
全省评选“廉洁高效先锋”100名。评选名额原则上按照各市(包括所辖县、市、区)和省本级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数额进行分配,适当兼顾平衡(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廉洁高效先锋”的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人正直,道德高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在活动中示范带头作用突出,成效明显。
四、评选组织实施
(一)评选表彰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省本级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具体负责。
(二)各市和省直机关工委分别按分配名额及评选条件、评选要求进行等额推荐。拟推荐的对象要在本单位、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再行上报。推荐的“廉洁高效先锋”需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在各市和省直机关工委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被推荐的“廉洁高效先锋”要填写《全省公务员“廉洁高效先锋”呈报审批表》(详见附件2,可点击“浙江省公务员局”网站下载,A4纸打印),并附上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A4纸打印)。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文字精练,手续齐全,由各级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一式两份,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评选推荐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省委组织部联系人:蒋赟杰,电话:0571-87053645,传真:0571-87059040,邮箱:swzzbgwyc@163.com;省公务员局联系人:钱慧丽,电话:0571-87059949,传真:0571-87059934,邮箱:qianhl@zjhrss.gov.cn。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原则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评选推荐的“廉洁高效先锋”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推荐的“廉洁高效先锋”要向工作一线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倾斜。
六、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发文进行表彰,并授予“浙江省公务员廉洁高效先锋”称号,颁发证书,荣记三等功。
附件:1.全省公务员“廉洁高效先锋”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省公务员“廉洁高效先锋”呈报审批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1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