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四条规定: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拟订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在杭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引进的审核和调配工作。 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发〔1991〕4号)第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调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