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发【2002】81号)第一条规定:省级人事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 2、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浙委办【2002】3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计划。对超编的人员,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3、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简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人员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计【2001】240号)、《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浙人计【2007】314号)、省人事厅《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浙人计【2006】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