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2、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1、调入单位有编制和职数空缺;2、调(转)任人员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3、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编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备注
1
单位公函
原件
2
内容包括:单位核定编制数,现有人员数,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数和现配备人数;拟调(转)任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有何特长,调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调(转)任理由等。
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3
考察材料,体检材料,
考察材料需有2人以上考察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
公务员登记表(正反复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随迁子女《独生子女证》等
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复印自原件
1、调入单位提交调(转)任材料;2、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齐,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开具公务员调(转)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