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附件4第十四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08〕27号)。
1、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2、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3、晋升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编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1
单位公函
原件
2
省政府批准的机构编制规定文件
复印件
3
省级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