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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受理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联 系 人: 黄晓红
联系方法: 0571-87057810
服务对象: 单位
办理时限: 3个月
收费情况: 免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联系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自有场地300平方以上。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自有教学场地300平方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8、招收住宿学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9、拟申请举办冠“浙江”字样的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年以上;办学成绩突出、管理规范,近3年内未出现办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或年检合格)。
材料明细:

编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1

申办报告(经办学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原件

1

2

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举办者基本情况;

原件

1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4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培训机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5

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学校管理制度。

原件

1


 
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
2.报主管部门同意;
3.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流 程 图:
表格下载:
网上受理:

http://service.zj.gov.cn/was/portals/bszn/index.jsp?type=sr/DxQ==&value=yqHIy8Gmyeexo8z8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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