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人事部令7号《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